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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产品市场“不当行为”应如何治理

第一产经网 时间:2016/9/25 14:07:14 【字号 】 【关闭

冯乾

9月17日,美国司法部等监管机构对德意志银行重罚140亿美元,这是美国对其境内外资银行开出的历史最高罚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次贷危机之前,包括德意志银行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在美国进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投机活动,并对广大金融消费者发布误导性广告和进行不当销售,这些不当行为被认为是诱发次贷危机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独有偶,今年8月底,香港证监会宣布对法国巴黎财富管理银行处罚400万港元。处罚原因是该银行从结构性产品、基金、期权和掉期等投资产品多收取了交易费用。香港证监会认为,法国巴黎财富管理银行违反了《操守准则》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确保就客户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公平合理,也没能依据向客户事前做出的陈述来收费。

上述两则商业银行在产品市场上的事件都是其不当行为表现,银行的不当行为不仅包括以上事件中蕴含的产品和服务违规收费、强制推广及不当销售,还包括不当处置客户资金、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虚假宣传、捆绑销售、歧视客户等。

上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把这些可能对客户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归成一类新的风险,称之为“行为风险”。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其2013年发布的《风险治理同业互查报告》中,也认为应当把商业行为划分为一个新的风险类别,同时指出,应更多关注金融机构行为、产品的类型以及对于客户的适当性。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在字面上使用了“不当行为风险”这一概念,更加强调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对客户带来的不良后果及对市场信心的负面影响。

银行不当行为的根源及危害

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主要源自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作为一种经营货币信用商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组织,它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商业银行在产品市场上的不当行为会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交易对手造成损害,破坏社会公众对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的信心,而信心往往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商业银行自身而言,产品市场上的不当行为,往往又通过客户的投诉反作用于自身:一是衍生出法律风险,商业银行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应对法律诉讼,一些银行还需计提准备金,以解决相应司法诉讼事宜;二是银行可能遭受监管处罚和财务损失,当前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不当行为的执法总体上呈现出处罚金额巨大、执法机构多样、联合处罚增多等特点;三是产生声誉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事件常常受到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并对商业银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对商业银行未来的销售和融资环境也将产生不利;四是影响银行的股票市场价值,有证据表明,深陷法律纠纷的银行股票价格通常要低于其他银行。不当行为的曝光常常引起银行估值下跌,例如,2016年9月8日,富国银行未征得客户同意,私开信用卡账户事件曝光后,其股价累计下跌6.51%,并被摩根大通夺去了世界最大市值银行头衔。

此外,金融产品市场上大面积的不当行为可能影响金融稳定,并衍生出系统性金融风险。美国次货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危机前许多金融机构为满足自身利益需要,倾向于开发过度复杂的金融产品(如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信贷违约掉期),并利用其信息优势,发布误导性广告,向客户推荐并不适宜的金融产品,进行不当销售,这类不当行为成为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诱因。由欧盟成员国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推广复杂金融产品时的不纯动机和不当行为可能衍生出系统性风险。

规制银行不当行为的国际做法

规制银行业产品市场上的不当行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常规做法是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说明书和合同中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收益状况、投资期限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事实上,单纯的信息披露很难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满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例如,利用金融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建构模块工具”的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将之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可以开发出具有创新性、复杂性特征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这类产品无论如何披露,都很难消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即使对此类产品加以充分说明,过长的说明书和大量的专用名词充斥其中,可能引起因为信息量过多而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而,仅仅依靠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范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达到预期效果往往存在一定困难。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曾指出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消费者缺乏产品的相关信息,或者在购买产品时根本不使用相关信息;(2)由于金融产品本身存在一定复杂性,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做出准确的判断存在一定障碍;(3)金融消费者未能意识到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存在问题或缺陷,而等他们知道产品问题所在时,往往为时已晚;(4)与一般消费产品的购买不同的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购买并非经常行为,难以通过选择产品供给方来对不当经营的金融机构施加压力;(5)金融机构如果对销售人员或代理人采取了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更容易诱发不当销售问题,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的情形可能会加剧。

依靠单纯的信息披露难以达到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许多金融产品常常在设计阶段本身存在对金融消费者的隐患。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认为,应当考察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对金融产品加以干预。产品干预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在金融产品销售之前和销售过程中,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对金融机构所提供产品的业务规则进行监管审查,督促金融机构不断修改完善业务规则,从源头上减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相比于事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调解,产品干预解决的是“事前”问题,因而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英国行为监管局强调对金融产品的整个“价值链”实行早期干预,包括产品研发和设计、产品分销、销售和售后阶段在内的整个金融产品生命周期。欧洲监管局也提出了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产品监管机制,要求制造商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运作状况,确保持续符合金融消费者利益,对于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要及时采取补救或赔偿。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也提出了不仅要在产品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还要在产品的销售和售后过程中遵守诚信、恰当和信息保护原则。

“刚性兑付”与不当行为的治理

商业银行在产品市场的不当行为,常常引起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法律纠纷,一直以来,出于维护银行声誉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商业银行对于其销售的金融产品承担着事实上的“刚性兑付”,使得金融产品所对应的风险仍然留在银行体系内部。相比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这些盈亏色彩明显的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保持着“刚性兑付”的特点,即投资者买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出现损失时总有银行作为兜底,久而久之,许多金融消费者选择银行产品时,只看收益而忽视了需要承担的风险,既扭曲了金融市场利率,也不利于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最终损害银行业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年8月底成立的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表明中国对银行业金融产品监管趋严的态势,尤其是关于理财信息披露、风险监测分析、培训宣传、投资者教育平台建设对于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产品干预、规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零售市场上的不当行为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对于商业银行自身来说,需要理性的寻求经济效益,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决策目标,需要培育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有良知的企业文化,从契约设计的开始就考虑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在金融产品研发阶段,要认识到创新可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确保产品创新有充分的透明和认知度,警惕设计过于复杂的新产品,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导致金融消费者的非理性选择。在金融产品的推广和销售过程中,采用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相匹配的薪酬激励制度,重视公平交易原则,为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在金融产品的售后环节,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投诉处理流程,投入充分的人力资源,投诉处理人员要与产品研发及销售部门定期协商,反馈投诉处理中的焦点问题。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培养博士后)

(编辑:大鹏 来源:经济观察报)本文章来自网友投递或资讯集录,如果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邮件:495600785@qq.com告知小编,将尽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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