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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稻香村”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晓青 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延伸注册的合法性 商标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企业商誉、整体形象、品牌价值等的外在表现。为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深刻的印象,同时以该标记的显著性部分进行延伸注册其他近似商标来拓展其他品牌,加快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企业往往愿意在基础注册商标基础之上,实行一定的延伸性注册,以构建立体的、多维的注册商标保护网络和体系。 企业经常采用的策略是以基础商标为核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其他近似商标。这种制度被称为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在商标延伸注册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拦路虎”介入商标,认为与其近似,进而阻止延续商标的注册。介入商标能否阻碍延伸商标的注册,这反映到商标法律问题是在商标构成要素存在物理性质近似的前提下,注册商标和介入商标的知名度大小判断以及介入商标的禁用权范围等。在基础商标知名度较大时,消费者会将基础商标与延伸商标相关联,此时,延伸商标在注册时能够延续基础商标的知名度,从而能够在判断近似混淆时具有一定优势。 我国关于商标延伸注册的适用条件,目前仅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中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审理指南中仅说明基础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形下,商誉可以延续,并没有明确指出延伸商标获得注册授权的条件。商标延伸注册能否获得支持,是以防止混淆、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综合因素的考量。 在商标延伸注册方面,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注册商标就颇具代表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否定了该注册商标延伸性注册的合理性(目前,苏州稻香村已就该案提起抗诉申请),其作为延伸注册的典型例子仍然值得认真研究。因此,笔者试图以“稻香村”案为例,探究商标延伸注册的正当性以及能够获得授权的参考因素。 二、“稻香村”案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原告苏州稻香村于2009年在“糕点、面包、饼干”等第3006群组商品上申请注册
具体到本案中,要认定苏州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实质是在商标存在物理上近似前提下,两商标知名度的大小对最终造成混淆的影响,即在本案中要探讨被异议商标 三、关于本案的思考 商标延伸注册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以下将从认定商标近似及商标注册的规范入手,探讨苏州扇形“稻香村”注册的可行性。 (一)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考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与否是能否获得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就类似商品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就商标近似而言,其判断的标准主观性较强,为加强商标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方便对商标近似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意见)中明确对商标近似判断做出相应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商标近似应当既考虑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造成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可见,在判断商标能否注册时,商标的知名度、形成的市场秩序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这是混淆判断的实质性要件,也是对商标保护的宗旨所在。
(二)苏州稻香村在“糕点、面包、饼干”第3006群组商品上使用 商标延伸注册制度是一项保护商誉延续的制度,商标符号本身没有价值,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建立起财产价值。李明德教授将其称为标记财产权。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商品优良品质、企业良好形象、关于某一商业经营者的总体信息的载体。而这承载的物质一般被称为商誉。商标与商誉的联系表现为商标可以承载商誉,日本学者小野昌延对此形象地比喻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当于一个器皿,可以在未来的使用中装载商誉”。 商标的延伸注册中请求获准的延伸商标是因为延伸被核准的商标能够继续装载商誉。这也正是商誉能够在商标注册时延续的正当性所在。
商标延伸注册具有正当性,但是能够实现延续也有条件限制。要求消费者能够将后续商标与在先商标共同与商标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从客观条件看,要求满足基础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后续商标与基础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近似。在荣华月饼案判决中,法官明确指出“在月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文字组合及呼叫基本相同的荣华月饼文字具有正当性,更进一步说,既然原告可以具有正当性地使用荣华月饼文字,那么就应当禁止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人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荣华月饼’或者‘荣华’字样,否则消费者难以区分”。这是要求两商标存在近似性。在稻香村一案中,苏州稻香村被异议商标
(二)北京稻香村
苏州稻香村公司第184905号
(三)苏州稻香村在“糕点、面包、饼干”能否注册
以上讨论已经很清楚地表明,苏州稻香村基于基础注册商标 三、结论
商标延伸注册是利用了基础商标的商誉,相关公众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延伸商标与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使得后续注册时延续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具有正当性。在认定延伸商标与介入商标的近似性来判断延伸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时,应当结合介入商标的商誉形成的法律事实来衡量是否进入其禁用权范围,从而维护诚信的劳动成果和正当的商业秩序,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扇形商标“稻香村”异议复审纠纷案来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已经注册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基础商标 (编辑:大鹏 来源:财经网)本文章来自网友投递或资讯集录,如果侵犯你的权益,请发邮件:495600785@qq.com告知小编,将尽快做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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